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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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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2013.8.30業經會銜金管會廢止)

發布日期:

修正發布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2013.8.30業經會銜金管會廢止)

中央銀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莫鳳圓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fengyuan@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9003538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業經本行會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7月13日以台央外柒字第0990036161號、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394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說明:檢附「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修正條文。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外幣收兌處)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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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修正條文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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