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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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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
電話: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2000580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等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0條之3第7款規定辦理。
二、開放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包括:(詳附件1)
(一)涉及人民幣匯率、利率之本金交割及無本金交割商品,及與之結合之結構型商品。
(二)與大陸地區相關之公開上市股價指數或個股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
三、申請程序:
指定銀行辦理說明二之商品業務其申請程序分為:
(一)逕行辦理:遠匯(含未涉新臺幣之無本金交割)及換匯交易。
(二)列明清單函報備查:業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以新臺幣或外幣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擬增加以人民幣辦理者,應於開辦前備函列明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清單,敘明增加以人民幣辦理或增加涉及人民幣或大陸市場標的,並檢附董事會核准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備查。
(三)事前申請:非屬上述兩項得逕行辦理及得列明清單函報備查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擬以人民幣辦理者,其首次申辦或申辦未經許可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開辦前向本行申請許可。
(四)事後報備:上述3項以外者,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四、業務規範:
(一)準用本行對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有關規定,包括涉及新臺幣遠匯、換匯及匯率選擇權等有關徵提實需文件、交易對象、計入外匯部位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不得組合成NDF等,以及落實風險控管及對投資人風險告知等。
(二)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等相關機關(構)就衍生性商品之有關規定(範)。
(三)對於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得提供之衍生性人民幣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種類,應符合銀行公會所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五、報表填送:
(一)月報表:
1、相關交易量併入原單一窗口向金管會檢查局網路申報「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目本金交易量月報表」。
2、增訂「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明細表」,涉及人民幣或標的資產涉及大陸地區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量,應按月透過本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詳附件2)。
(二)修訂「組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增列人民幣欄位(詳附件3),並改為半年報送本行外匯局簽證科。
六、本行外匯局94年1月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說明四所附組合式產品交易季報表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行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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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放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摘要表 PDFXLS
  • 外匯指定銀行人民幣外匯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明細表PDFXLS
  • 銀行辦理組合式產品交易半年報PDF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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