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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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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如新申辦之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發布日期:

是。如符合以下條件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1. 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
2. 上開「借款人本人」僅限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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