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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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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本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94.5.11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280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黃昭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21461號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均含附件)

主旨: 茲修訂本局91年2月25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10015116號函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表報格式如說明四,請自本(94)年7月起(填報94年6月資料)依規定填報本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辦理。
二、各OBU,不論已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申請許可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均應將每月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以媒體(磁片)方式申報;未辦理兩岸金融往來業務,並已於「聲明書」中敘明者,得免辦媒體申報。
三、各OBU每月應填報之「聲明書」,仍應以書面方式按期報送本局。
四、本次所修訂之報表格式計四種(附件1至4):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
五、隨文檢附上述新修訂之四種報表連同下列三類附件:
(一)格式維持不變之報表二種(附件5及附件6):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
2、聲明書。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說明」乙份(附件7)及相關檔案說明書三份(附件8之1、2、3)。
(三)本國OBU代碼表及外商OBU代碼表共二紙(附件9之1、2)。

檔案下載

  • 附件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XLSODSPDF
  • 附件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之海外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ODSPDFXLS
  • 附件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業務往來月報表ODSPDFXLS
  • 附件4國際金融分行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其海外分支機構、個人業務往來月報表ODSPDFXLS
  • 附件5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匯出、入款統計表DOCODTPDF
  • 附件6聲明書DOCODTPDF
  • 附件7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資料媒體申報作業說明PDFDOCODT
  • 附件8-1相關檔案說明書DOCODTPDF
  • 附件8-2相關檔案說明書PDFODTDOC
  • 附件8-3相關檔案說明書PDFDOCODT
  • 附件9-1本國OBU代碼表PDFDOCODT
  • 附件9-2外商OBU代碼表PDFOD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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