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證相關規定
- 1行政院90年11月13日,台九十財字第0六四九二七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三點 。其中第八點「保證手續費(千分之三)由信用保證專款及送保機構平均負擔」修正為溯自90.8.31起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所撥付之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全數負擔。(90.11.16)
- 2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1年6月18日函,放寬921震災信用保證規定,以協助集合住宅重建。
- 3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奉財政部89年8月3日核定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 4行政院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5行政院89年7月19日,台89財字第21691號函,核定修正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 6行政院91年3月18日,台財字第09100113990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DOC檔][PDF檔]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其中第三點增加本項信保專款來源為38億元,信用保證總額度增加為380億元。
- 7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震災貸款信保業務詢問專線
- 8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89年8月14日通函銀行公會、信託投資公會、壽險公會、信合社聯合會等,檢送「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