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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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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1年6月18日函,放寬921震災信用保證規定,以協助集合住宅重建。

發布日期: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函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六號四樓
電話:(0二)二三二一-四二六一經辦:許先生 分機:五二二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一)企一字第六一六三六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為加速以都市更新方式協助集合式住宅完成重建,授信單位對已申貸中央銀行一千億元震災優惠貸款異地辦理房屋重建或重購,且願意就原受災之自有住宅參加都市更新團體重建之災民辦理一般房屋貸款,在同一受災戶未重複利用信用保證之原則下,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及相關約定,移送信用保證,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並惠轉 貴屬各授信單位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1.6.4.台財融(二)字第○九一○○一八八九三號函、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91.5.13.震建業字第二五九六號函、中央銀行91.5.7.台央業字第○九一○○二二五○六號函及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1.3.25.召開協商「九二一震災重建家園專案貸款是否再放寬申貸條件及增設因應機制案」會議結論辦理。

二、主旨所稱「未重複利用信用保證」,係指同一受災戶(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前未曾利用「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取得重建家園貸款者。金融機構應於貸款契約中約定借款人有重複申請信用保證者,立即喪失貸款期限利益,以符約定。

三、隨函檢附參加都市更新團體專用之「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查詢書」,請授信單位自行依式影印使用。
正本:中央信託局、中國農民銀行、交通銀行、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聯信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匯通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七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亞太商業銀行、
華信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泛亞商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縣新莊市農會、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台中市農會、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台中縣太平市農會、台中縣大雅鄉農會、台中縣石岡鄉農會、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台中縣東勢鎮農會、台中縣清水鎮農會、台中縣和平鄉農會、南投縣竹山鎮農會、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南投縣草屯鎮農會、南投縣中寮鄉農會、南投縣水里鄉農會、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南投縣埔里鎮農會、南投縣仁愛鄉農會、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台中縣豐原市信用合作社、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雲林縣斗六信用合作社、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副本: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業務局、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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