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貸款協議承受及利息補貼
- 1行政院89.2.29訂定之「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自95年2月5日起停止適用
- 2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54條
- 3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
- 490.1.4函,重申金融機構承受災戶原房貸日期之相關規定
- 589.11.30函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修正條文第4項關於「更換擔保品」之說明
- 690.10.17.函 釋示說明89.4.21.之補充規定
- 791.12.5.函說明921震災受災戶辦理原貸款房屋部分協議承受後之土地部分貸款餘額,因未在承受之範圍,並無不能適用財政部貸款本息緩繳措施之問題。
- 889年11月20日函各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承受,對於第三人之代位求償權之處理」(自95.2.4起停止適用)
- 9「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後,金融機構辦理央行1000億元震災專案貸款補充規定」
- 10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居民房屋及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行政院89年2月29日台89財第06060號函定自89年2月5日生效)
- 11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災民如何適用央行1000億元重建家園專案之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