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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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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後,金融機構辦理央行1000億元震災專案貸款補充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業務局 函
受文者:本國銀行等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央業字第0二00一二0九八號
附件:

主   旨: 檢送「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後金融機構辦理中央銀行一千億元震災專案貸款補充規定」附件及相關填報清單,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 一、本行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八十九)台央業字第○二○○四六一號函,檢送行政院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訂定之「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毀損房屋及其土地申請補助之範圍、方式及程序」及本行訂定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佈生效後,災民如何適用央行一千億元重建家園專案之問與答」,諒達。

二、金融機構辦理購屋、重建及修繕貸款,及災民原購屋貸款債務餘額之承受及災民申請本行利息補貼,請分別填具下列清單並備函向本行申請核撥利息補助、利息補貼或承貸手續費(基層金融機構由三農業行庫彙總函轉本行):

(一) 辦理災民購屋、重建及修繕貸款:填列「辦理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清單」(附表一)

(二) 辦理災民原購屋貸款債務餘額承受:填列「辦理九二一震災金融機構承受災民毀損房屋及其土地舊貸款清單」(附表二)。

(三) 辦理災民原購屋貸款債務餘額申請央行利息補貼:填列「辦理九二一震災災民申請毀損房屋及其土地舊貸款利息補貼清單」(附表三)。

至於本行核撥利息補助、利息補貼或承貸手續費之實際作業程序,本行近日內將另訂作業須知通函金融機構,俾資遵循。

三、另金融機構辦理原購屋貸款債務餘額之承受及災民申請本行利息補貼,以及購屋、重建及修繕貸款,請分別填具下列統計表,並務必於每週五中午十二時前,傳真本局貼放科,俾利統計分析:

(一) 辦理原購屋貸款承受及利息補貼部分:填報「九二一震災央行千億元緊急房貸專案辦理情形統計(原購屋貸款承受及利息補貼)」(附表四)。

(二) 辦理購屋、重建及修繕貸款部分:填報「九二一震災央行千億元緊急房貸專案辦理情形統計(購屋、重建及修繕貸款)」(包括災民申請承受或利息補貼後,若有餘額再申請購屋及重建貸款之部分,附表五)。

四、原每週一中午十二時前填報之「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專案融資週報表」(附表六),自即日起停止填報。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請台灣省合作金庫轉發)
副   本: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金檢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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