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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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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災民如何適用央行1000億元重建家園專案之問與答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3.08

 

問: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受災戶毀損之自有房屋如何申請適用中央銀行一千億元家園重建專案貸款?

答:受災戶辦理方式有:
(1)原貸款餘額申請由金融機構承受
毀損房屋之原貸款餘額,經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同意承受者,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2)原貸款餘額續由受災戶繳付本息,申請央行利息補貼
由央行於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內提供利息補貼;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3)未辦理金融機構承受亦未辦理央行利息補貼者,申請央行重建家園專案貸款辦理購屋、重建貸款,每戶最高額度350萬元;如有餘額,可就前二項方式擇一辦理。

 

二、

問: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承受或利息補貼,其須具備之條件為何?

答:(1)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承受須具備之條件為:
1.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為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檢附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及毀損證明)。
2.原貸款係指原貸金融機構認定屬於購屋貸款者。

(2)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之利息補貼須具備之條件為:
1.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為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或切結於合理期間拆除者),(檢附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及毀損證明)。
2.原貸款係指原貸金融機構認定屬於購屋貸款者。

 

三、

問:金融機構同意承受災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或房屋及其土地,央行如何補助金融機構?承受後,災民如有餘額,如何申貸專案貸款?

答:(1)金融機構承受之原貸款餘額,其中二百萬元以下部分,央行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率五.三五%)減三個百分點計算之利息補助金融機構;逾二百萬元至三百五十萬元部分,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補助之。補助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最長仍以二十年為限。

(2)利息補貼金額由中央銀行按月撥入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

釋例一:受災戶原毀損房貸餘額380萬元,剩餘年限17年,協議由金融機構承受,其利息補助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最長仍以二十年為限,故本例為20年,補助最高之貸款餘額為350萬元。

中央銀行利息補助金融機構金額:
1.200萬元以下金額每年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5.35%)減3%計算,即2.35%。

2.200萬元以上至350萬元部分,每年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助。
200萬((5.35%-3%)×20=94萬元
150萬((5.35%-0%)×20=160.5萬元
20年中央銀行共補助254.5萬元
災民無須再負擔原貸款餘額之本息支付。本例受災戶因已享用最高350萬元之優惠利率額度,故無餘額可再使用供申辦購屋或重建貸款。

(3)受災戶其毀損房屋之原貸款餘額,經原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承受後,如有餘額,可再適用央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受災戶每戶申辦承受及購屋(或重建)貸款合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50萬元(不再以原毀損房屋坪數為計算基礎)。

釋例二:受災戶原毀損房貸餘額200萬元,剩餘年限12年,協議由金融機構承受,央行利息補助金融機構之期限,為原貸款之剩餘年限加五年,本例為17年(12年加5年)。若受災戶新購(或重建)50坪房屋總價款為500萬元,向行庫申貸,利率為8%(其毀損房屋原坪數為24坪),受災戶可適用之餘額為:

1.金融機構鑑估價金額若以八成計算
500萬元(80%=400萬元(惟適用央行專案優惠利率部分,最高額度為350萬元,不再以原毀損建物坪數計算)

2.金融機構承受後之餘額150萬元
因受災戶原房貸餘額200萬元,已申請金融機構承受原貸款,故可再適用央行該項緊急融資專案,申貸金額為150萬元(350萬-200萬元)。

3.中央銀行17年利息補助予原貸金融機構
200萬元×(5.35%-3%)×17=79.9萬元

4.災民新購屋未來20年仍須自負利息部分
受災戶因新購屋向金融機構申貸400萬元,扣除尚可適用優惠利率為零之150萬元部分,餘額250萬元按8%計算
150萬元×0%×20÷2=0
250萬元×8%×20÷2=200萬元
除以2係考慮本金遞減

 

四、

問:受災戶已申貸購屋或重建貸款,若金額尚未超逾350萬元,可否就與最高350萬元差額部分,再申請原貸金融機構承受其原貸款餘額?

答:可以。若原貸金融機構同意承受,中央銀行將就其承受之貸款金額補助利息。
 

釋例三:若受災戶新購(或重建)32坪房屋,總價款為400萬元,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貸,利率為8%(其毀損房屋原坪數為24坪)。受災戶原毀損房貸餘額200萬元,剩餘年限12年。

1.金融機構評定放款值若以八成計算
400萬元(80%=320萬元(不再以原毀損建物坪數計算)

2.中央銀行20年利息補貼予受災戶
150萬元×(5.35%-0%)×20÷2=80.25萬元
170萬元×(5.35%-3%)×20÷2=39.95萬元
除以2係考慮本金遞減
20年計補貼120.2萬元

3.若災民與原承貸金融機構協議由其承受建物或(及)土地,可就最高額度350萬元與320萬元之差額30萬元,申請金融機構承受後之利息補助。

4.中央銀行17 (12+5)年利息補助予原貸金融機構,僅就剩餘之30萬元補貼
30萬元×(5.35%-3%)×17=11.985萬元

 

五、

問:受災戶原購屋貸款餘額若未由原貸金融機構承受,其原貸購屋貸款如何申請利息補貼?申請利息補貼後,如有餘額,可否再申貸購屋或重建貸款?

答:(1)受災戶原購屋貸款餘額可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央行利息補貼,由央行根據原承貸金融機構每月函報之客戶未還本金清單計算補貼利息,撥入該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開立之準備金帳戶或其他指定帳戶,以抵減受災戶應付之利息。

(2)中央銀行補貼息之計算基準,最高以貸款餘額350萬元為限,其中原房貸餘額150萬元以內,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計算;逾150萬元至350萬元部分,補貼利率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3%計算。惟若原貸款利率低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者,則補貼利率以該原貸款利率替代上述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補貼之。

(3)災民仍應繼續繳還本金及繼續繳付未補貼利率之差額(原貸款利率與央行補貼利率之差額)。

釋例四:受災戶原毀損房屋購屋貸款餘額450萬元,剩餘年限10年,原房貸利率為8%,受災戶可向原承辦金融機構申請適用央行家園重建貸款,由央行補貼其利息(央行僅就每戶最高350萬元額度補貼10年)。受災戶仍須就央行未補貼之利率差額及貸款餘額逾350萬元部分付息。

1.中央銀行10年利息補貼部分
150萬元((5.35%-0%)(10÷2=40.125萬元
200萬元((5.35%-3%)(10÷2=23.5萬元 合計 63.625萬元
除以2係考慮本金遞減

2.災民利息仍須自負部分
450萬元×8%×10÷2=180萬元
180萬元-63.625萬元=116.375萬元

(4)倘受災戶就原貸款餘額申請央行利息補貼,其金額低於350萬元部分,受災戶可再就該餘額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為利於餘額申貸之控管,受災戶限向原貸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至於350萬元中,150萬元零利率部分,究先適用於原貸款餘額或新購屋、重建貸款?由受災戶自行選擇,一經選擇,不得再更換。

釋例五:受災戶原毀損房屋30坪,房貸餘額180萬元,剩餘期限12年,原房貸利率為8%,向原承辦金融機構申請央行專案補貼利息,受災戶新購屋40坪金額500萬元(金融機構評定放款值若按八成計算為400萬元,貸放利率為8%)。

甲、災民原貸款餘額部分若選擇先適用零利率部分
【舊貸部分】
1.中央銀行12年利息補貼部分
150萬元×(5.35%-0)×12÷2=48.15萬元
30萬元×(5.35%-3%)×12÷2=4.23萬元 合計52.38萬元

2.災民利息仍須自負部分
180萬元×8%×12÷2=86.4萬元
86.4萬元-52.38萬元=34.02萬元
【新貸部分】
1.中央銀行20年利息補貼部分
170萬元×(5.35%-3%)×20÷2=39.95萬元

3.災民利息自負部分
170萬元×3%×20÷2=51萬元
230萬元×8%×20÷2=184萬元
共計235萬元

乙、災民原貸款餘額部分若選擇先適用3%部分
【舊貸部分】
1.中央銀行12年利息補貼部分
180萬元×(5.35%-3%)×12÷2=25.38萬元

2.災民利息仍須自負部分
180萬元×8%×12÷2=86.4萬元
86.4萬元-25.38萬元=61.02萬元
【新貸部分】
1.中央銀行20年利息補貼部分
150萬元×(5.35%-0%)×20÷2=80.25萬元
20萬元×(5.35%-3%)×20÷2= 4.7萬元 合計84.95萬元

2.災民利息自負部分
150萬元×0%×20÷2=0萬元
20萬元×3%×20÷2=6萬元
230萬元×8%×20÷2=184萬元
共計190萬元

 

六、

問:受災戶已申貸購屋或重建貸款,若金額尚未超逾350萬元,可否就與最高350萬元差額部分,再申請央行利息補貼其原貸款餘額?

答:可以。

釋例六:若受災戶新購(或重建)32坪房屋,總價款為400萬元,向金融機構申貸,利率為8%(其毀損房屋原坪數為24坪)。受災戶原毀損房貸餘額200萬元,剩餘年限12年。
1.金融機構評定放款值若以八成計算
400萬元(80%=320萬元(不再以原毀損建物坪數計算)

2.新購屋中央銀行20年利息補貼部分
150萬元×(5.35%-0%)×20÷2=80.25萬元
170萬元×(5.35%-3%)×20÷2=39.95萬元
20年計補貼120.2萬元

3.若災民續就原房屋貸款債務餘額還本付息,可就最高額度350萬元與320萬元之差額30萬元申請中央銀行利息補貼。

4.原貸款餘額中央銀行12年利息補貼部分
30萬元×(5.35%-3%)×12÷2=4.23萬元

 

七、

問:受災戶已申貸九二一震災購屋或重建貸款,若購屋或重建貸款金額尚未超逾350萬元,可否就與最高350萬元差額部分,增加適用新購屋或重建建物之優惠利率貸款?

答:(1) 受災戶毀損房屋若無房屋貸款餘額,而購屋或重建貸款金額未超逾350萬元,受災戶可就與最高350萬元差額部分,增加適用新購屋或重建建物之優惠利率貸款。但適用優惠利率之總額仍不得高於金融機構評定之放款值。

(2) 另受災戶毀損房屋若有房屋貸款餘額,而購屋或重建貸款金額未超逾350萬元,受災戶就與最高350萬元差額部分,除可申請原貸金融機構承受或中央銀行利息補貼外,亦可增加適用新購屋或重建建物之優惠利率貸款。

釋例七:受災戶原毀損房屋25坪,受災戶新購屋50坪金額500萬元。受災戶前向金融機構申請購屋貸款,當時計算可適用優惠利率之額度為:
500萬元(80%=400萬元(若金融機構評定放款值按買價八成計算)
400萬元(27.5/50=220萬元(按其原坪數加計10%計算)

其適用利率為:
(1)150萬元適用利率為零。
(2)70萬元適用利率為3%。

本例受災戶可採兩種方式因應:
(1)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追加適用央行利率為3%之額度至200萬元(亦即再增加130萬元適用)。
(2)或換購較大坪數之房屋,以享用350萬元之優惠額度。
本例均適用受災戶有無原房貸餘額之案例。

 

八、

問:受災戶申請原貸款餘額由金融機構承受或利息補貼,應向何機構申請?申請有無期間之限制?

答:(1)受災戶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協議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其承貸金融機構並不限於原中央銀行公佈之44家銀行、14家信用合作社及47家農會信用部,凡本國一般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簡易壽險處)等辦理受災戶原購屋貸款之金融機構,皆可受理受災戶申請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

(2)受災戶得於89年2月5日至94年2月4日五年間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請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惟以一千億元重建家園專案貸款餘額未用罄前為限。

 

九、

問:受災戶每戶之定義,原係指88年9月21日震災當日與受損住宅所有人同一戶籍之人,鑒於成年子女成家後各擁有房屋,惟為考量雙親健在,而設籍與父母同戶,倘該等成年子女、渠等父母所有房屋均因震災而毀損,可否可各自申貸專案貸款?

答:(1)每戶之定義,修正為凡設籍同一戶籍之成年人,其自有住宅毀損並經承辦金融機構勘察屬實者,均可申貸本優惠房貸;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視為一戶。
(2) 符合申貸之受災戶僅能就本專案融資申貸一次,不得重複申貸。

 

十、

問:受災戶原已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款之數棟房屋,均因九二一震災而毀損,可否分就不同毀損房屋向金融機構辦理承受或辦理利息補貼?

答:(1)受災戶僅能就其中一棟選擇由金融機構承受或申請中央銀行利息補貼,若未逾350萬元,並可在其差額內申辦適用購屋或重建之優惠貸款。

(2)承辦金融機構受理時,應於承受契約中載明或取得受災戶切結下列意旨:未重複申請承受或(及)利息補助、補貼,倘經查出有違切結者,將取消該受災戶所有享用本優惠貸款之資格,金融機構亦得取消原承受約定。受災戶因本專案所借得之所有款項並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撥貸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利率計息。

 

十一、

問:受災戶原房屋貸款若係屬政府機關主辦之政策性優惠貸款(如國宅貸款、勞宅貸款、公教優惠貸款等),其債權人為各政府機關,可否適用金融機構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之規定?

答:(1)有關國宅、公教住宅、勞宅貸款等政策性優惠房貸之承受,可比照金融機構承受原房貸之規定,由該等政策性房貸主辦機構委託承辦金融機構(國宅貸款:土地銀行;公教住宅貸款:土地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勞宅貸款:土地銀行)協議辦理。

(2) 至於各種政策性貸款之受災戶,若續就房屋貸款金額繳息者,則可向原受託辦理政策性貸款之金融機構申請央行利息補貼。

 

十二、

問:受災戶全倒或半倒之毀損房屋,若已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本金或(及)利息展延之規定,可否再適用金融機構承受或央行利息補貼之規定?

答:災民僅能同時就財政部本息緩繳方案,與央行利息補貼或金融機構承受規定,擇一辦理。

 

十三、

問:受災戶申辦原地重建貸款,在完成抵押權設定前,金融機構可否辦理核貸?

答:受災戶申辦原地重建貸款,在完成抵押權設定前,若金融機構可取得他項足額抵押品以確保其債權者,亦得予核貸。

 

十四、

問:世居於土角厝、三合院、台拓地、原住民保留地上等建物之受災戶,若無建物所有權狀,亦無稅籍證明,取得土地使用權確有困難者,如何取得申貸資格?

答:該等受災戶得檢附設籍於該建物之戶籍謄本及水電費繳費證明,經由村里長或警政單位出具該受災戶確為前述建物所有人之證明,並檢具受災相關證明,該受災戶即可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貸家園重建專案貸款。

 

十五、

問: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公布生效後,中央銀行原訂定「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及相關問答,除部分規定已作修訂放寬外,餘等規範是否繼續有效?

答:是。

 

十六、

問:有關受災戶原房屋貸款如何申辦金融機構承受或申請央行利息補貼之相關作業規定,如何自網上查詢或電話洽詢?

答:(1)受災戶可自中央銀行網址查閱,中央銀行的網址為: http://www.cbc.gov.tw
(2)亦可電詢中央銀行承辦聯絡人員:
(02)23571361楊專員惠美   23571365葉專員秀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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