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1自然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
- 2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 3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4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 5自然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購買高價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 6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7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8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 9有關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 10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可否另以本人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 11自然人申辦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12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是否須受本規定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規範?(113.6.14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