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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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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可否辦理轉貸或增貸?

發布日期:

1.本規定修正前申辦之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者,可以增貸,惟增貸部分應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且應切結增貸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本規定修正後申辦之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
(1)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與原貸款餘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3)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如轉貸金融機構確實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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