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6年12月2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6)新聞發布第222號
修正「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
一、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是為因應銀行業資產負債表之金融資產價值認列適用規定,自107年起,由「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IAS 39)改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而配合修正;另為使法源依據更臻完備,並簡化條文內容及配合查核作業實務,爰調整部分規定內容,以求周延。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規範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農業金融機構及信用合作社之法源依據。(修正第1點)
(二)有關應提流動準備負債、流動準備資產之項目與計算說明,另以附件「流動準備比率之計算說明與表格」訂定,以簡化條文內容並利金融機構遵循。(修正第3點至第5點)
(三)刪除未涉金融機構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修正第8 點)
三、本次修正後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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