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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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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發布日期:

1.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2.「房貸」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1筆擔保品應認定為1戶「房貸」,因此1件「房貸」如有2戶以上房屋為擔保者,應認定為2戶以上之「房貸」,其適用本行管制規定之釋例如下:
案例1: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查詢發現自然人名下有1戶資金用途代號為「1」之「房貸」,如本次借款人同時提供2戶特定地區房屋(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申辦購屋貸款者,第2戶房屋之購屋貸款須受本規定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第3戶房屋之購屋貸款須受本規定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案例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查詢發現自然人名下有1戶資金用途代號為「1」之「房貸」,其擔保品有2戶房屋時,即應認定已有2戶「房貸」,本次新申辦之購屋貸款,其貸款條件須受本規定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規定之規範。
3.金融機構於個案撥款前,應再次查詢確認自然人名下之房貸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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