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5月2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105號
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1條明定,銀行兼營各該業務所收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為將銀行兼營前述業務儲值款項準備金之計提納入規範,爰擬具「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請於104年6月3日前向本行業務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活期存款」範圍,增列電子票證持卡人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使用者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俾納入準備金計提基礎;並明定金融機構間相互存放之定期性存款,非屬免提準備金之「同業存款」範圍。(修正草案第三條)
二、增列新臺幣、外幣儲值款項應適用之法定準備率。(修正草案第五條)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4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