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等其他機關規定
- 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89年6月29日壽會宏字第89061293號函,通函各壽險公司有關921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等
- 2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於91.12.9以祥祉字第0910013504號函農民銀行專業金融部,略以行政院核覆同意辦理921震災全倒受災官兵「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建物貸款餘額5618萬6067元承受案,請農民銀行配合辦理。(91.12.26)
- 3經建會89年8月28日修訂「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
- 4國宅、公教住宅、勞宅等政策性優惠房貸主管機關訂定承受災戶原房貸相關規定之辦理情形
- 5行政院經建會於92.1.1修正「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要點」,貸款利率由原按台銀基本放款利率減2.0%計息(目前為4.5%)改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5%浮動計算(目前為3.8%)。本項貸款額度每人200萬元,承辦銀行包括台銀、土銀、合庫、交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