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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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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89年8月28日修訂「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

發布日期:

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
修正日期: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原名稱: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

一、

目的: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與金融機構配合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專案融資,特訂定本貸款要點。

二、

資金來源及額度: 本項貸款由經建會(中美基金)與各辦理行庫按一比三之比例共同出資搭配辦理。(總額暫訂新臺幣二0億元)

三、
辦理行庫: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及交通銀行。
四、
受理期間: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五、
貸款對象: 遭受九二一地震災害民眾自有住宅毀損,經行庫勘查屬實者。但受理期間發生其他天然災害致民眾自有住宅毀損者,亦得適用。
六、
用途: 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購屋、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為限。
七、

貸款金額: 視申請人住宅毀損情形評估核定,惟每一申請人申貸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八、

貸款利率: 本貸款之利率依照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個百分點浮動計息。

九、

期限: 本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含寬限期至多三年。

十、

考核:

(一) 本貸款由各辦理行庫將核貸情形做成紀錄,並按月於每月終了後十天內,函送經建會。

(二) 經建會得派員會同辦理行庫前往各借款人住宅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三) 各辦理行庫對承辦本貸款之分支行庫應予考核,其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主管機關於業績考核時對各辦理行庫承辦本貸款所發生減少之營收,可列入不可抗拒之不利因素辦理。

十一、
本要點由經建會與辦理行庫會商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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