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金管會)相關規定
- 1為協助921受災集合住宅之重建,財政部91年6月17日分別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0877、0912000879號函,致函銀行公會及921地震重建區各縣市政府等,主旨略以:為利於921災後重建工作之推動,重建區集合住宅都市更新會因辦理重建而有查詢原貸款相關資料需要者,如經各縣市政府基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立場正式備文向金融機構查詢,各金融機構應予協助配合,免個案報財政部核准。
- 2財政部91.12.17台財融(二)字第0910055646號函,對銀行公會有關「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准予備查。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自91年1月1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以不高於年息5%為原則(9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