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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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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12.17台財融(二)字第0910055646號函,對銀行公會有關「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准予備查。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自91年1月1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以不高於年息5%為原則(92.1.22)

發布日期:

九 二 一 震 災 相 關 金 融 措 施 模 擬 問 答


財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財融八八四一四三三八號函核備。
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財融第八九○九九五六二號函核備修正。
財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九二八六九六三號函核備修正。
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財融(二)字第○九一○○五五六四六號函核備修正。

壹、原有貸款本息展延相關問題


一、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其房屋毀倒受損,原有貸款可否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

答﹕

    (一)對個人受災戶(房屋經政府認定屬全倒、半倒者)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展延五年,該五年期間,利率按原貸放利率減四碼,利息展延一年六個月後開始繳付。(詳如左表)

    (二)上開房屋因此次災害毀倒(房屋經政府認定屬全倒)者,其原購屋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勞工貸款、公教貸款,展延繳還本息期限五年。(詳如左表)

               毀損情形

本息展延期間

用 途

 

房屋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屬全倒者; 房屋經政府機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認定屬半倒者
以屋屋辦理擔保借款,其為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利息展延期間﹕五年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利息展延期間﹕一年六個月
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而非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利息展延期間﹕一年六個月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利息展延期間﹕一年六個月

註﹕有關政策性或專案性優惠貸款,其利率從其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對受災企業之貸款,金融業對其到期本金展期一年,惟受災企業如有困難,得向往來銀行再申請展延半年。


(四)對受災中小企業原有營運場所已辦理擔保借款者,予以本金最長展延一年,屆期由銀行評估企業營運恢復情形後,
      視個案得再辦理最長展延一年。


二、前項措施「本金展延五年」是否指開始償還本金時間展延五年,而且到期日也隨同展延五年?又「利息展延五年」,屆期後該展延利息總額應如何攤還?


答﹕是的,如下期應攤還本金日為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整筆貸款到期日為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則可向銀行申請展延下期償還本金日為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到期日展延為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至利息展延五年時,展延期間利息總額得於借款存續期間內按月平均攤還。另利息展延一年六個月時,屆期後利息攤還方式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

三、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為何?如何申請調降利率?


答﹕

     (一) 九二一震災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利率按原貸放利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減四碼計算之(利率一碼為年息O‧二五%,因此,利率按原貸放利率減四碼即貸款利率降低年息一%,如原貸款利率為年息九%,可申請降低為年息八%),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以不高於年息五%為原則。

    (二)為減輕受災戶之財務負擔,受災戶除已申請適用中央銀行利息補貼或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利息補貼者外,金融機構得以登記備查簿方式主動調降受災戶利率,受災戶亦得主動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調降利率。

    (三)政策性或專案性優惠貸款,其利率從其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受災戶若對延緩貸款本息措施有疑問,有何查詢或申訴管道?


答﹕受災戶若對延緩貸款本息措施有疑問,可逕洽原承貸行庫承辦人員,如仍有疑問可進一步向財政部「九二一特別窗口」專線電話(O二)二五三六O七一五或各行庫聯絡人員查詢或申訴。主要行庫專線電話及聯絡人員如下:

銀行

專線電話

聯絡人員

土地銀行

(02)2348-3326
(02)2348-3355

林副科長素凰
黃科長福忠

台灣銀行

(02)2371-9643

林科長嘉賢

合作金庫銀行

(02)23118811轉538
(02)23118811轉651

謝科長欽龍
趙研究員志宏

臺灣中小企銀

(02)25597171轉2321

葛科長秀東

農民銀行

(02)2100-3444
(02)2100-3351

李華文先生
林春鴻先生

萬通銀行

(02)2556-2088轉243

楊玉紅小姐

台北銀行

(02)2542-5656轉3656

曾專員素真

聯邦銀行

(02)2514-5336

王科長芳妮

中華銀行

(02)55585555轉9212
(02)55585555轉9214

陳佩意小姐
黃金子小姐

遠東銀行

(02)2312-3636轉7385

魏欣瑩小姐

復華銀行

(02)23801955

廖金燕小姐

建華銀行

(02)2508-8708

宋專員佳芸

玉山銀行

(02)2361-1313轉6214

陳專員威致

萬泰銀行

(02)2701-1777轉627

林專員立娟

泛亞銀行

(02)83691100轉103

石文惠小姐

上海銀行

(02)2581-7111轉4165

賈襄理繼德

中央信託局

(02)2311-1511轉2573

陳專員文政

大眾銀行

(02)2509-6888轉213
(04)2293-8998

李襄理建星
石副理文經

高雄銀行

(07)5590909

吳慧敏小姐

 

銀行

專線電話

聯絡人員

台中商銀

(04)2223-6021轉563

林科長國基

第一銀行

(02)2348-1673

許科長鴻勛

華南銀行

(02)2371-3111轉2443

蔡副科長麗蓬

彰化銀行

(02)2536-2951轉2037
(02)2536-2951轉2036

李坤林先生
段華忠先生

中國商銀

(02)2563-3156轉2521

陳科長秀霞

台新銀行

(02)25683988轉714

周專員建泓

富邦銀行

(02)87511681轉8811

趙經理金台

安泰銀行

(02)2570-2999轉880

徐副理慶鐘

中國信託

(02)8789-0505轉3510

游雋明先生

慶豐銀行

(02)25598688轉963

陳專員致印

國泰銀行

(02)27716868轉1320

林襄理道皇

世華銀行

(02)2383-7037

蕭碩勳先生

中興銀行

(02)2561-6601轉523

林科長子貞

日盛銀行

(02)25588399轉638

涂襄理春正

華僑銀行

(02)23715181轉529

劉襄理芷妤

交通銀行

(02)23613000轉7211
(02)23613000轉7490企業)

徐專員明樹
石科長崇璜
王科長繼聖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02)2506-3333轉317

李振勳先生

第七商銀

(04)2225-9111轉825

姚瑞美小姐


貳、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受災戶房屋貸款建物及其土地部分相關問題


一、受災戶申請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房屋貸款之條件為何?


答:

      (一)須為自用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但受災戶有數棟自有住宅毀損者,僅能就其中一棟申請承受。

     (二)原貸款係屬購屋貸款: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有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金融機構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三)需提供之證明文件﹕
由金融機構向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受災房屋鑑定全倒或半倒之報告,或直接由網站查證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房屋之清冊核認,並由受災戶提供房屋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勘查拆除屬實者。


二、受災戶得申請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其房屋貸款的範圍為何?


答:受災戶自用房舍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受災戶得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協議就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的貸款餘額予以承受,原貸款金融機構得綜合考量借款戶狀況後決定是否承受。


三、前項所謂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內涵為何?


答:按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款時多採土地、建物分別估價,合併計算其估值,故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係指借款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扣除該筆貸款初貸時的土地押品部分之貸款額。

公式:A:截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B:該筆貸款初貸時土地押品的貸款額C: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即為受災戶得申請與銀行協議承受之金額)C=A–B 例如﹕某受災戶原貸款金額為350萬元,初貸時土地押品的貸款額為150萬元(B),至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震災當天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為200萬元(A),故受災戶得申請與銀行協議承受之金額為50萬元(A-B)。

至如採混同估價方式辦理房屋貸款者,則以初貸時卷存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價款之結構比率訂之,如無上開結構比率者,由金融機構自行認定之。

四、受災戶房貸在九二一震災日前已屬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者,得否辦理承受?


答﹕上述房貸是否承受,由原貸金融機構自行衡酌辦理。


五、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時,是否有代位權問題?


答:經與原貸金融機構協議承受之受災戶,應移轉其對第三人(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之求償權,並協助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另協議承受後如有產生屬於原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之權益,亦一併由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


六、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金融機構是否解除對該受災戶房屋貸款債權之追償?對象為何?


答: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金融機構即放棄對該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之債權金額,其範圍包括借款人、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


七、受災戶建物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受災戶對土地貸款額部分之貸款,日後借款人如不為清償者,銀行可否追償?


答:受災戶對其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應負繼續償還本息之義務,且不得申請中央銀行專案融資利息補貼,但得適用本息緩繳措施,將來如發生逾欠,原貸款金融機構仍得依法追償。


八、受災戶所有之房地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或一般債權人時,是否可以申請辦理承受?


答﹕受災戶應自行塗銷後順位抵押權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承受事宜。


九、受災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其重建可否申請「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專案融資」?


答:受災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如有餘額,可再適用中央銀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十、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原房屋貸款自九二一震災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四日止(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承受予以利息補貼之日期,一律追溯至八十九年二月五日)之利息應如何攤繳?


答:由受災戶選擇一次還清或分五年攤還之方式辦理。


十一、受災戶申請協議承受之作業程序如何?


答:受災戶自有住宅經拆除,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原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十二、有那些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措施?


答:截至目前為止,銀行公會所邀集研商本項措施之三十七家行局(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農民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央信託局、交通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華泰銀行、第七商業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泛亞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國泰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聯信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等)均已決定辦理本項措施,請冾上述原承貸行局辦理。

銀行

專線電話

聯絡人員

土地銀行

(02)2348-3381

張麗貞小姐

台灣銀行

(02)2371-9643

林科長嘉賢

合作金庫銀行

(02)23118811轉437
(02)23118811轉439

徐科長江淮
張副科長鑑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2)25597171轉2321

葛科長秀東

中央信託局

(02)2311-1511轉2573

陳專員文政

台北銀行

(02)25425656轉3656

曾專員素真

中國商銀

(02)2563-3156轉2521

陳科長秀霞

台北國際商銀

(02)25063333轉317

李振勳先生

花蓮企銀

(02)87705950轉330

黃襄理國輝

華泰銀行

(02)27525252轉585

陳振明先生

台中商銀

(04)22236021轉727

陳士球專員

萬通銀行

(02)2556-2088轉243

楊玉紅小姐

萬泰銀行

(02)2701-1777轉627

林專員立娟

泛亞銀行

(02)83691100轉103

石文惠小姐

遠東銀行

(02)2312-3636轉7385

魏欣瑩小姐

誠泰銀行

(02)55896707

方副理櫻潢

板信銀行

(02)89659999轉1036

蘇秋惠小姐

三信銀行

(04)22245161轉339

莊純舟經理

安泰銀行 (02)2570-2999轉880 徐副理慶鐘
農民銀行 (02)2100-3444
(02)2100-3351
李華文先生
林春鴻先生
第一銀行 (02)2348-1673 許科長鴻勛
華南銀行 (02)2371-3111轉2407 董科長鴻明
彰化銀行 (02)25362951轉2037
(02)25362951轉2036
李坤林先生
段華忠先生
交通銀行 (02)23613000轉7211 徐專員明樹
高雄銀行 (07)5590909 吳慧敏小姐
世華銀行 (02)2383-7037 蕭碩勳先生
台新銀行 (02)25683988轉714 周專員建泓
第七商業銀行 (04)22259111轉825 姚瑞美小姐
郵匯局 (02)23931261轉581 任副管理師麗靜
台南企銀 (06)2139171轉0912 朱芳進先生
中華銀行 (02)55585555轉9212
(02)55585555轉9214
陳佩意小姐
黃金子小姐
玉山銀行 (02)2361-1313轉6214 陳專員威致
中國信託銀行 (02)8789-0505轉3510 游雋明先生
日盛銀行 (02)25588399轉638 涂襄理春正
陽信銀行 (02)28208166轉702 何襄理俊良
國泰銀行 (02)27716868轉1320 林襄理道皇

聯信銀行

(04)22203176轉222

魏順天先生

 

參、九二一震災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受災戶房屋貸款建物及其土地部分作業要點


一、申請條件﹕

(一)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經拆除者。但受災戶有數棟自有住宅毀損者,僅能就其中一棟申請承受。

(二)原貸款係屬購屋貸款: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有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但修繕貸款經金融機構認定其借款用途為購屋者,亦得辦理承受。

(三)需提供之證明文件﹕
由金融機構向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受災房屋鑑定全倒或半倒之報告,或直接由網站查證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房屋之清冊核認,並由受災戶提供房屋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勘查拆除屬實者。


二、承受額度﹕

(一)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者,係指借款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扣除該筆貸款初貸時的土地押品部份之貸款額。

(二) 承受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餘額者,係指借款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

三、受理申請期限﹕
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惟以中央銀行一千億元重建家園專案貸款資金未用罄前為限。

四、和解條件﹕

(一)經與原貸金融機構辦理承受之借款戶,應移轉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並協助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另協議承受後如有產生屬於原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之權益或重建時如有產生容積率增加或移轉等權益,亦一併由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

(二)借款戶對其土地部分之貸款餘額,應繼續償還貸款,且不得申請中央銀行專案融資利息補貼,但得適用本息緩繳措施,如發生逾欠,原貸款金融機構仍得依法追償。

(三)經金融機構辦妥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者,該基地經政府依法令劃定為不能建築使用之地區,而辦理徵收補償時,原承貸金融機構於扣除續貸之土地貸款金額後,仍得優先就原承受建物之金額扣償,如有餘額,再交付借款人。
至辦妥承受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餘額者,該補償金額由原承貸金融機構全數取得。

(四)經與借款戶達成協議承受和解之原貸金融機構,即放棄對該項房屋貸款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之債權金額,其範圍包括借款人、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

(五)受災戶與原貸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者,不論原地重建、遷地重建或新購自有住宅,原貸金融機構有權就遷地或新購自有住宅之房地上,就承受房屋之原土地押值範圍內,追加設定抵押權。

(六)受災戶所有之房地如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或一般債權人時,應自行塗銷後順位抵押權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承受事宜。

五、應備文件﹕
(一)受災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貸款餘額承受申請書。
(二)全倒、半倒證明文件。
(三)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地價稅收據、房屋稅籍證明)
(四)戶籍資料影本。
(五)原貸銀行要求之其他相關文件。

六、呆帳轉銷﹕
凡與受災戶達成和解之原貸金融機構,其承受之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份貸款餘額,得依該協議和解契約書辦理轉銷呆帳,於主管機關辦理考核時並得列入配合政策不利因素事項。

七、利息補助﹕
(一) 金融機構辦理承受後,得就所承受之貸款餘額不超過三五O萬元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利息補助。
(二) 補助年限以承受當日原貸款剩餘年限加五年,但最長仍以二十年為限。
(三) 利息補助方式如后﹕
辦理承受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餘額者,承受金額二OO萬元以下,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三%(目前為二‧三五%)補助之﹔承受金額逾二OO萬元至三五O萬元部分,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O%(目前為五‧三五%)補助之。

八、承辦金融機構﹕
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農民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央信託局、交通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世華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華泰銀行、第七商業銀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商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泛亞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國泰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聯信商業銀行、安泰銀行等三十七家行局。

九、本要點經三十七家行局代表協商取得共識,由銀行公會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後,通函各會員銀行依權責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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