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申貸、轉貸、展延、更換擔保品等規定
- 192.1.17.通函承辦金融機構,有關貸款利息之計算,應切實依照貸款作業簡則規定辦理
- 2央行92年4月21日函土銀,同意該行研提之轉貸方案
- 3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4月24日通函
- 492.6.5通函承辦金融機構,優惠房貸得轉貸
- 5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7月9日通函
- 6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8月18日 通函專案全體承辦金融機構,為減少重複申貸之發生,該行已建置線上查詢機制,請各承貸機構受理本專案貸款前辦理事前查詢
- 7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11月13日通函本專案全體承辦金融機構,關於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若於還清貸款結案後,得否另購新屋或持原貸款之同一房地為擔保再向金融機構重新申貸本專案貸款之相關規定
- 8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12月9日通函本專案全體承辦金融機構,關於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於還清貸款結案後,得否另購房屋或持原貸款之同一房地為擔保再向金融機構重新申貸本專案貸款之補充規定
- 9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2年12月12日通函本專案全體承辦金融機構,關於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可否更換擔保品之規定
- 10本專案貸款經理銀行土地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核定,於93年5月10日通函本專案全體承辦金融機構,重申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應事前查詢申貸戶是否重複申貸
- 11關於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因經濟因素得個案與承辦金融機構協商展延貸款期限為30年,金融機構之辦理原則
- 12關於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優惠房貸,貸款人因故無法如期還款,且個案與金融機構協商應還本金之展延,金融機構之辦理原則
- 13央行 94 年5月 30 日 台央業字第0940025467號函 ,行政院於94年5月20日核定再增撥額度3000億元續辦優惠購屋貸款,本專案貸款(包括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以及89年以來各次增撥之優惠購屋專案)不得重複申貸,且須有真正買賣行為始得申貸,否則其優惠貸款權利將被取消
- 14央行 89 年 10 月 27 日函,釋示寬限期等相關問題 (2000.11.8)
- 15土地銀行 89年11月2日通函 各承辦金融機構有關貸款疑義之釋示 (2000.11.10)
- 16央行97年12月23日通函,97年9月22日停辦之1兆68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轉貸期限至98年3月31日止(以撥款日計)
- 17央行97年10月30日發布第212號新聞稿,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4點規定
- 18土地銀行97.1.31通函各承辦金融機構 , 有關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之借款人,因經濟因素 ,得比照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個案與承辦金融機構協商展延貸款期限為30年,金融機構之辦理原則
- 1998.4.14金管會函土銀,有關「青年優惠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之貸款戶,因經濟因素擬申請延長還本寬限期之相關規定
- 20央行97年10月31日通函,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