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
- 2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89年6月29日壽會宏字第89061293號函,通函各壽險公司有關921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等
- 3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7月17日,全授字1007號,函請會員銀行組成921地震集合住宅受災戶原貸款銀行之聯貸銀行團
- 4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 590年2月16日銀行公會釋示[DOC檔][PDF檔],原購屋貸款之借款人與所購置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非為同一人時,是否適用協議承受措施
- 6行政院90年11月13日,台九十財字第0六四九二七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三點 。其中第八點「保證手續費(千分之三)由信用保證專款及送保機構平均負擔」修正為溯自90.8.31起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所撥付之信用保證專款及孳息全數負擔。(90.11.16)
- 7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1年6月18日函,放寬921震災信用保證規定,以協助集合住宅重建。
- 8為協助921受災集合住宅之重建,財政部91年6月17日分別以台財融(二)字第0912000877、0912000879號函,致函銀行公會及921地震重建區各縣市政府等,主旨略以:為利於921災後重建工作之推動,重建區集合住宅都市更新會因辦理重建而有查詢原貸款相關資料需要者,如經各縣市政府基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立場正式備文向金融機構查詢,各金融機構應予協助配合,免個案報財政部核准。
- 9銀行公會91.9.20[DOC檔][PDF檔]函會員銀行等,請擔任重建融資主辦銀行按月填報辦理進度情形表;並建議對債信正常受災戶之原貸款利率,比照一般正常履約繳息客戶,依個別銀行優惠房貸方案辦理調降利率。
- 10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於91.12.9以祥祉字第0910013504號函農民銀行專業金融部,略以行政院核覆同意辦理921震災全倒受災官兵「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建物貸款餘額5618萬6067元承受案,請農民銀行配合辦理。(91.12.26)
- 11財政部91.12.17台財融(二)字第0910055646號函,對銀行公會有關「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准予備查。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自91年1月1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以不高於年息5%為原則(92.1.22)
- 12銀行公會92.1.23函[DOC檔][PDF檔]會員銀行,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調降問題之說明。
- 13銀行公會於92年5月19日全授字第1270號函[DOC檔][PDF檔],通函各會員銀行修正「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DOC檔][PDF檔],調降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自91.1.1至94.2.4止,災戶原房貸利率降為4%,其中政府提供1%利息補貼;94.2.5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貸款利率以不超過4%為原則;另修正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調降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利率: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逾150萬元部分,自92年3月1日起,年利率調降為2%,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5.35%時,再行調整為3%。
- 14銀行公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DOC檔],通函會員銀行有關九二一震災受災戶貸款本息展延五年措施屆期,爰配合政府九二一震災重建金融措施,將該展延期限延至明(94)年2月4日止。
- 15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8通函所屬會員金融機構新修訂之「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屬會員銀行辦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千億元供地震災民原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新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貸款作業要點」
- 16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奉財政部89年8月3日核定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 17行政院核定「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
- 18經建會89年8月28日修訂「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貸款要點」
- 19銀行公會91.9.20[DOC檔][PDF檔]函會員銀行等,請擔任重建融資主辦銀行按月填報辦理進度情形表;並建議對債信正常受災戶之原貸款利率,比照一般正常履約繳息客戶,依個別銀行優惠房貸方案辦理調降利率。
- 20國宅、公教住宅、勞宅等政策性優惠房貸主管機關訂定承受災戶原房貸相關規定之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