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 2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辦理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
- 22行政院89年7月19日,台89財字第21691號函,核定修正之「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 23銀行公會於89年10月17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集合住宅重建聯貸銀行團,改依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行原則辦理」
- 24銀行公會90.8.23函釋示受災集合住宅主辦行
- 25行政院91年3月18日,台財字第09100113990號函,核定修正「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DOC檔][PDF檔]第一點第三點第十三點。其中第三點增加本項信保專款來源為38億元,信用保證總額度增加為380億元。
- 26行政院經建會於92.1.1修正「協助震災災區民眾建購或修繕住宅要點」,貸款利率由原按台銀基本放款利率減2.0%計息(目前為4.5%)改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75%浮動計算(目前為3.8%)。本項貸款額度每人200萬元,承辦銀行包括台銀、土銀、合庫、交銀。
- 27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震災貸款信保業務詢問專線
- 28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5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有關災民申請修繕貸款,並無強制災民應提供發票證明之規定」
- 29銀行公會93.10.21通函[DOC檔],關於該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之中央銀行業務局示復意見補充。
- 30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89年8月14日通函銀行公會、信託投資公會、壽險公會、信合社聯合會等,檢送「921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