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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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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辦理921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辦理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

 

壹、原有貸款本息展延相關問題

一、壽險業配合九二一震災原有貸款本息展延相關問題處理準則為何?

答:一、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民眾或企業,其房屋毀倒受損,原有貸款可向壽險公司申請展延。

(一)對個人受災戶(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實地勘查認定屬全倒、半倒者)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本金展延五年,該五年期間,利率按原貸放利率減四碼,利息展延六個月後開始繳付。(詳如左表)

(二)上開房屋因此次災害毀倒(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實地勘查認定屬全倒)者,其原購屋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勞工貸款、公教貸款,展延繳還本息期限五年。(詳如表)

毀損情形本
息展延期間用途
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實地勘查認定屬全倒者 房屋經原承貸壽險公司實地勘查認定屬半倒者
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其為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五年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而非購屋貸款者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本金展延期間﹕五年
利息展延期間﹕六個月

註﹕有關政策性或專案性優惠貸款,其利率從其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對受災企業之貸款,壽險公司對其到期本金展期六個月,如壽險公司辦理有困難者,企業得向「財政部協助企業經營資金專案小組」申請協助。

二、前項措施「本金展延五年」是指開始償還本金時間展延五年,而且到期日也隨同展延五年,例如:下期應攤還本金日為八十八年十月十日,整筆貸款到期日為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則可向壽險公司申請展延下期償還本金日為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到期日展延為九十七年十月十日。

三、展延期間屆滿後,其展延期間內累計利息之如何計收由各原承貸壽險公司自行訂定。

四、利率按原貸款合約約定之現行放款利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減四碼,利率一碼為年息○‧二五%,因此,利率按原貸款合約約定之現行放款利率減四碼即貸款利率降低年息一%,如原貸款合約約定之現行放款利率為年息九%,可申請降低為年息八%。

五、受災戶若對延緩貸款本息措施有疑問,可逕洽原承貸壽險公司承辦人員,如仍有疑問可進一步向財政部「九二一特別窗口」專線電話(○二)二五三六○七一五或各壽險公司聯絡人員查詢或申訴。

貳、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受災戶房屋貸款建物及其土地部分相關問題

一、受災戶申請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受災戶房屋貸款之條件為何?

答:(一)須為自有住宅因震災毀損,且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經拆除或半倒經拆除者。但受災戶有數棟自有住宅毀損者,僅能就其中一棟申請承受。

(二)原貸款係屬購屋貸款:

以受災戶提供其自有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申借之購屋貸款為限,其餘雖有抵押權設定而其借款用途非屬購屋貸款者,則不包括在內。

(三)需提供之證明文件:

由金融機構向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受災房屋鑑定全倒或半倒之報告,或直接由網站查證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房屋之清冊核認,並由受災戶提供房屋拆除之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勘查拆除屬實者。

二、受災戶得申請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其房屋貸款的範圍為何?

答:受災戶自有住宅經政府認定屬於全倒或半倒,受災戶得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協議就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的貸款餘額予以承受,原貸款金融機構得綜合考量借款戶狀況後決定是否承受。

三、前項所謂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內涵為何?

答:按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貸款時多採土地、建物分別估價,合併計算其估值,故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係指借款戶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扣除該筆貸款初貸時的土地押品部分之貸款額。

公式:

A:截至九二一震災日止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

B:該筆貸款初貸時土地押品的貸款額

C:建物部分之貸款餘額(即為受災戶得申請與壽險公司協議承受之金額)

C=A─B

例如:某受災戶原貸款金額為350萬元,初貸時土地押品的貸款額為150萬元(B),至八十八年九月廿一日震災當天尚未償還之房屋貸款餘額為200萬元(A),故受災戶得申請與壽險公司協議承受之金額為50萬元(A─B)。

至如採混同估價方式辦理房屋貸款者,則以初貸時卷存買賣契約土地及建物價款之結構比率訂之,如無上開結構比率者,由金融機構自行認定之。

辦理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者,原貸金融機構有權就遷地或新購自用住宅之土地、建物,在原承受房屋之土地押值範圍內,追加設定抵押權。

四、受災戶房貸在九二一震災日前已屬逾期放款或經訴追者,得否辦理承受?

答:上述房貸是否承受,由原貸金融機構自行衡酌辦理。

五、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時,是否有代位權問題?

答:經與原貸金融機構協議承受之受災戶,應移轉其對第三人(如建商、營造廠商、保險公司等)之求償權,並協助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另協議承受後如有產生屬於原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之權益,亦一併由該承受金融機構取得。

六、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金融機構是否解除對該受災戶房屋貸款債權之追償?對象為何?

答:受災戶與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金融機構即放棄對該承受擔保品(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之債權金額,其範圍包括借款人、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

七、受災戶建物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受災戶對土地貸款額部分之貸款,日後借款人如不為清償者,壽險公司可否追償?

答:受災戶對其土地部分之貸款額,應負繼續償還本息之義務,且不得申請中央銀行專案融資利息補貼,將來如發生逾欠,原貸款金融機構仍得依法追償。

八、受災戶所有之房地有設定後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或一般債權人時,是否可以申請辦理承受?

答:受災戶應自行塗銷後順位抵押權後,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承受事宜。

九、受災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其重建可否申請「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家園重建專案融資」?

答:受災戶建物或建物及其土地部分貸款經原貸款金融機構協議承受後,如有餘額,可再適用中央銀行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申請購屋或重建貸款。

十、受災戶申請協議承受之作業程序如何?

答:受災戶自有住宅經拆除,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原辦貸款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十一、有那些壽險公司辦理本項措施?

答:截至目前為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邀集研商本項措施之十五家所屬會員公司(中央信託局、台灣人壽、保誠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國華人壽、新光人壽、三商人壽、興農人壽、幸福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安泰人壽、大都會人壽等十五家壽險公司)均已決定辦理本項措施,請洽上述原承貸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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