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6月1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117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本辦法)於64年7月21日訂定發布,其後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2年10月29日。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29條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1條分別規定,銀行兼營各該業務所收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爰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活期存款」之範圍,增列「儲存於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併予納入規範。
鑒於現行新臺幣及外幣之法定準備率不同,爰比照「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規定,於本辦法第5條增列第3項,明定新臺幣、外幣儲值款項應適用之法定準備率。
另本行於103年5月間通函銀行,釋明同業存款免提存準備金範圍,不包含定期性存款在內,爰本次併予定明。
為使金融機構有充裕時間進行系統修改與測試,本次修正條文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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