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向本行申請融通,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資金,惟最遲應於融通期限屆滿日(111年6月30日),償還全部融通資金。 2. 為利帳務處理,提前還本還款日統一訂於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請於還款日前1個營業日上午10時提出申請。 3. 客戶有提前清償或違約情事,由承貸銀行依約處理,不影響銀行與本行之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