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 中小企業於110年7月4日前已完成簽約及撥款案件(包括額度未用罄者),可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變更本專案貸款之優惠利率適用期間至111年6月30日。 2. 中小企業自110年7月5日以後向銀行新申貸案件,適用本專案貸款之優惠利率期間得至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