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申請之專案融通,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2. 銀行自110年7月5日以後申請之專案融通,融通期限至111年6月30日止。 3. 未來本行將視疫情發展及借款人之貸款資金需求,於融通期限屆期前,檢討相關辦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