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3月1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050號
預告修正「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9條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儲值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依規定提存準備金,並授權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辦法;本行為因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準備金之提存,爰修正本辦法,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請於104年3月19日前向本行業務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與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性質類似,其準備金之計提宜有一致性之標準,爰將二類機構(合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有關準備金繳存及查核,併納入本辦法予以規範,並修正名稱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三、為順應電子商務快速成長,以及配合政府鼓勵電子支付業務之發展,爰提高本辦法儲值款項應繳存準備金之門檻,為每月新臺幣、外幣(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儲值款項合計數日平均額新臺幣50億元;超過部分始須計提準備金,並明定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分別適用之準備率、應提準備額之計算與準備金繳存幣別等;非銀行支付機構同時辦理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二種業務分別計算應提準備額。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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