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2年10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2)新聞發布第232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
一、為提昇本行存款準備金查核及金融統計時效,本行於102年10月29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11條,並自同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係將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期限,由準備金提存期間結束後6個營業日,縮短為5個營業日。
三、檢附「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列表: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2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