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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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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71號(修正「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4條,並增訂第4條之1條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7年8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7)新聞發布第171號

修正「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4條,並增訂第4條之1條文
一、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於民國83年訂定,其後經五次修正,為強化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轉存之風險控管,並切合實際需求,爰修正本辦法,並自97年8月31日生效。
二、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餘裕資金轉存之指定銀行,修正為合作金庫及臺灣銀行二家。各信用合作社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轉存之資金,屆期仍得按原存期辦理續存或轉存;本次修正生效日後新增餘裕資金最高轉存金額,改以轉存前一個月定期存款加定期儲蓄存款總額之日平均數與九十七年五月同類存款日平均數比較之增加金額為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為強化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控管,明定各信用合作社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貼放科 電話:2357-1356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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