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相關規定
-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
- 2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7月17日,全授字1007號,函請會員銀行組成921地震集合住宅受災戶原貸款銀行之聯貸銀行團
- 390年2月16日銀行公會釋示[DOC檔][PDF檔],原購屋貸款之借款人與所購置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非為同一人時,是否適用協議承受措施
- 4銀行公會91.9.20[DOC檔][PDF檔]函會員銀行等,請擔任重建融資主辦銀行按月填報辦理進度情形表;並建議對債信正常受災戶之原貸款利率,比照一般正常履約繳息客戶,依個別銀行優惠房貸方案辦理調降利率。
- 5銀行公會92.1.23函[DOC檔][PDF檔]會員銀行,關於災民原房貸利率調降問題之說明。
- 6銀行公會於92年5月19日全授字第1270號函[DOC檔][PDF檔],通函各會員銀行修正「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DOC檔][PDF檔],調降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自91.1.1至94.2.4止,災戶原房貸利率降為4%,其中政府提供1%利息補貼;94.2.5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貸款利率以不超過4%為原則;另修正震災貸款相關作業要點,調降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利率:震災購屋及重建貸款逾150萬元部分,自92年3月1日起,年利率調降為2%,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5.35%時,再行調整為3%。
- 7銀行公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DOC檔],通函會員銀行有關九二一震災受災戶貸款本息展延五年措施屆期,爰配合政府九二一震災重建金融措施,將該展延期限延至明(94)年2月4日止。
- 8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8通函所屬會員金融機構新修訂之「九二一震災相關金融措施模擬問答」、「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屬會員銀行辦理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新臺幣一千億元供地震災民原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新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貸款作業要點」
- 9銀行公會91.9.20[DOC檔][PDF檔]函會員銀行等,請擔任重建融資主辦銀行按月填報辦理進度情形表;並建議對債信正常受災戶之原貸款利率,比照一般正常履約繳息客戶,依個別銀行優惠房貸方案辦理調降利率。
- 10銀行公會於89年10月17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集合住宅重建聯貸銀行團,改依由最大債權銀行擔任主辦行原則辦理」
- 11銀行公會90.8.23函釋示受災集合住宅主辦行
- 12銀行公會於89年9月25日通函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有關災民申請修繕貸款,並無強制災民應提供發票證明之規定」
- 13銀行公會93.10.21通函[DOC檔],關於該會93.10.15全授消字第2606號函之中央銀行業務局示復意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