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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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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89年7月17日,全授字1007號,函請會員銀行組成921地震集合住宅受災戶原貸款銀行之聯貸銀行團

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館前路四十六號八樓
電 話:(○二)二三六一六○一九
承 辦 人: 溫國恩分機四三

受文者: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
發文日期: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全授字一○○七號


主   旨:

為加速推動九二一震災受災社區重建工作、縮短成立銀行團之作業時程及減少資源浪費,有關成立集合式住宅重建聯貸銀行團事宜,本會將依前訂「由最大債權之金融機構擔任主辦行」之原則,直接指定集合式住宅重建案之主辦行及參貸金融機構,上開原則並經財政部函請其他各金融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金融機構依本會之指定配合辦理在案。轉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   明:

一、 依據財政部89630台財融第八九七三六四五六號函辦理,檢附上函、本會89525全授字○六五三號函暨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 鑑於集合式住宅受災戶之原貸金融機構眾多,為提昇申貸作業之效率,及減少資源之浪費,本會業經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六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決議成立重建貸款銀行團之原則在案,即重建融資以聯貸方式辦理為原則,並由最大債權之金融機構擔任主辦行,召集其他債權金融機構,依各金融機構債權比例提供融資資金;有關受災戶原貸款債權,則宜由受災戶與各債權機構自行協商解決。

三、 為加速九二一震災集合式住宅重建工作之順利進行,本會前建請財政部授權本會依上述原則逕行指定受災社區重建融資之主辦行及參貸金融機構,財政部業依本會所請將上述原則函請台北市信託公會、中華民國信聯社、中華民國農訓協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公會等轉知其所屬會員機構依本會之指定配合辦理在案。為縮短作業時程及減少資源浪費,嗣後有關成立集合式住宅重建聯貸銀行團事宜,本會將依前述原則直接指定主辦行及參貸金融機構,不再另行召開協調會議。

 

正   本: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   本: 財政部、中央銀行、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台灣省、高雄市三銀行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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