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
- 1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且擔保品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未含「住」字樣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 3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於本規定實施後,辦理該「房貸」轉貸或增貸,金融機構得否改以「周轉金」名目(聯徵中心查詢資金用途代號為「4」)承作?
- 4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房貸」,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稱原房貸之擔保品已簽訂出售契約,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則本次購屋貸款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 5自然人已申辦第3戶房貸,其出售其中1戶「房貸」之擔保品須完成哪些程序,其第3戶房貸始可不適用本規定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座落非特定地區)貸款規定之規範?
- 6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如新申辦之購屋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7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如果購買之房屋不含基地(例如土地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者),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
- 8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其於本規定實施後,以買賣方式新取得1戶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9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另以其他房屋(含基地)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10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本次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 11自然人申辦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可否於貸款後,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 12自然人申辦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 13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如新申辦之購屋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14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如新申辦購屋貸款,可否另以本人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 15自然人申辦第3戶購屋貸款,主張其中1戶房貸已全部清償,且本次申辦購屋(含基地)貸款之擔保品座落非特定地區者,如聯徵中心尚未揭露清償資訊,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 16自然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3戶以上(短、中期)購屋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其中1筆房貸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按本規定辦理?
- 17自然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3戶以上(短、中期)購屋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其中1筆房貸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