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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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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7年11月13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7)新聞發布第200號

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係於92年8月6日訂定,歷經8次修正。本次為配合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並進一步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16項建議充分接軌,爰修正本作業規範第4點及第9點,並自107年11月15日生效。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酌FATF第十六項建議及評鑑方法論對電匯的規範,修正匯款行於收到央行、金管會、農委會等權責機關要求時,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以及明定匯款電文有關匯款人及受款人帳號資訊是處理該筆匯款交易的帳戶號碼。

二、配合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資格相關規定。

 

附件: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4點、第9點修正總說明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4點、第9點修正對照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4點、第9點修正規定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17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九點修正總說明DOCODTPDF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DOCXODTPDF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九點修正對照表DOCX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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