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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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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8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63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八十七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八次修正,為配合本行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簡化銀行業報送本行文件及配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爰修正本注意事項,並自一00年八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銀行業報送本行資料

銀行業受理結匯申報案件,依規定所須確認之相關證明文件,由銀行業保存,無須再影印報送本行,減輕銀行業人力及費用。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開放措施,增訂銀行業受理下列匯款及結匯申報應注意之事項: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資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之匯款,應確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函報證券主管機關有關業者經大陸地區主管機關核准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之影本。

2、證券商因承銷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須支付承銷價款之結匯申報,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3、參與證券商受理或從事在台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ETF)申購、買回之結匯申報,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總代理、參與證券商或投資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將本行前以通函銀行業受理下列各項匯款及結匯申報應確認文件之規定納入:

1、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及匯入匯款。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

3、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申報,銀行業應另確認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匯款科   電話:(02)2357-119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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