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61號(為新增中央登錄債券擔保品移轉及流質約定作業,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9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161號
為新增中央登錄債券擔保品移轉及流質約定作業,修正「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為因應國際掉期與衍生產品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簡稱ISDA)以所有權轉讓方式移轉履約擔保品,以及國內借券及衍生性金融產品交易採讓與擔保之作業需求,並配合民法修正有關流質約定之規定,經規劃相關作業方式,於本(98)年5月8日邀集清算銀行、業者及相關單位研商定案。目前本行已完成「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之修正及相關電腦系統功能之建置及測試,16家清算銀行亦已完成相關籌備事宜,訂自本年9月14日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中央登錄債券轉讓登記之定義,增列「其他原因」為辦理轉讓登記之事由(修正規定第4點)。
二、修訂清算銀行之申請條件,並增訂清算銀行併購或金融控股公司業務整併後,擬續辦理清算銀行業務但非清算銀行者,應向本行申請同意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2點)。
三、增訂中央登錄債券流質約定之作業方式,以及跨行交易相關訊息內容(修正規定第26及34點)。
四、增訂實行質權未涉款項移轉之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27點)。
五、修訂返還登記之轉入行為領取行,以及跨行返還登記時,保管行應將訊息及領取人資料清單傳送領取行,以配合實務上法院可能裁定由原提存人以外之第三人領取債券(修正規定第33、35點)。
六、增訂擔保債券利息所得約定由讓與人取得時,清算銀行撥付本息作業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6點)。
七、配合增修部分附表(修正格式9、13、13-1、16、附表2;新增格式13-2、13-3)。
新聞小辭典
移轉履約擔保品:指使用ISDA標準文件進行衍生性金融產品店頭市場交易時,交易之一方提供證券作為履約保障,將證券所有權移轉予交易對手,受讓人可全權使用或處理該證券。
讓與擔保:指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予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債務人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而就該價金受清償。
約定流質:依據民法第893條及873-1條規定,設質雙方得「約定流質」,即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且約定流質,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國庫局債券科 電話:02-2357107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