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本規定之中小企業貸款,得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向本行申請融通。 1. 銀行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7月4日向本行申請融通者:本行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屆期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2. 銀行自110年7月5日以後向本行申請融通者:本行融通期限至111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