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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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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之申報事宜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367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客戶辦理證券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者,其與客戶間之各項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掣發單證,並以資料傳輸檔案方式申報本局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及填報相關報表,請轉知所屬相關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第25條及第26條暨103年2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032441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者,應依據「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詳附件)掣發單證並申報本局。且應於申請是項業務前,完成相關申報作業準備,並於申請時,檢附與本局委託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完成連線測試文件,俾於開辦後開始申報作業。
三、證券商及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申報本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外匯交易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 證券商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申報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說明PDFODTDOCX
  • 第三貨幣外匯交易月報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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