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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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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附表(91.8.13 / 台央外伍字第○九一○○四○六九九號)(92.5.7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九一○○四○六九九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均含附件)

主旨: 本局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央外伍字第○四○○一三九九八號函之附表「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自即日起修正如附表,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一○○○六二三號令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辦理。

二、依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增列(一)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二)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三)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四)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等四項,爰修正本局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一三九九八號函之附表「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將該四項匯出匯款應確認事項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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