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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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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

發布日期:

 

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
結 匯 項 目 應 檢 附 文 件 匯 款 人

一、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之匯款

大額匯款案件應確認與匯款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二、「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再匯出款

「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廠商留存聯正本 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廠商

三、自大陸地區進口貨款

大額匯款案件應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之進口人

四、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辦公費用

財政部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文件 金融、保險機構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法院裁判文件或主管(辦)機關許可支領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或餘額退伍金之核定函 大陸繼承人或在台代理人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臺灣地區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款申報表」留存聯正本 借款廠商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一、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赴大陸定居榮民各項給與核發匯撥結報表

二、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家安養機構大陸地區匯款案件清單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

八、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

一、 公務人員(含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匯款案件應確認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 其餘大額匯款案件,應確認與匯款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參與活動之個人或廠商

九、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經許可輸入該等出版品之業者

十、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大額匯款案件應確認與匯款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電信業者

十一、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國人、在臺灣地區設立登記之法人及團體

十二、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但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匯款,不在此限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案件,應確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匯款文件 申請人

 

註:
一、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二項匯款:

(一)該再匯出款應申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性質。

(二)指定銀行應憑廠商提示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所填之「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表」廠商留存聯正本辦理,且需在該申報表上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蓋銀行章,並影印一份隨交易日報送本局。

二、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五項匯款,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每人結匯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餘額退伍金總額,結匯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指定銀行辦理上述第十一項匯款,若為對大陸地區直接投資之匯款,指定銀行應憑匯款人檢附之經濟部核准直接投資大陸地區文件及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辦理。若為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之匯款,無論其在大陸地區投資總金額是否已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所涉及之投資款項之匯款,皆需採取匯至第三地區再匯入大陸地區之間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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