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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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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商辦理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業務(自2013.4.1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215
傳真號碼:(02) 2357-1265
承辦人:陳婉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179號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局匯款科

主旨: 為開放證券商辦理「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及「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業務乙案,請 惠予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請轉知證券商下列事項:
(一)本案開放業務範圍:
1、「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利率商品為標的,且以外幣計價、外幣交割之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
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之標的,不得為大陸地區債券及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
2、「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幣債券為標的,且以外幣計價、外幣交割之債券遠期買賣斷交易及債券選擇權交易。
外幣債券衍生性商品之標的債券不得為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以及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二)申請辦理本案衍生性商品外匯業務之行政手續如下:
1、首次申請辦理本案外幣利率及債券衍生性商品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附件所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2、嗣後增辦外幣利率及債券衍生性商品及與其連結或組合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附件第三至第八項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3、經本行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辦,逾期本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但其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本局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證券商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1、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產品銷售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之資格條件。
2、純外幣衍生性外匯商品應以外幣計價、外幣交割,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均應以外幣為之;證券商如有涉及新臺幣結匯,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檢附本局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不計入證券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3、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為自身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起弊端。
(四)證券商辦理本案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應公正對待投資人俾避免糾紛之發生,並遵循下列事項:
1、須制定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制度及追蹤檢核表,應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從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適當性。
2、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推廣文宣應清楚、公正不誤導投資人,讓投資人適當及確實瞭解產品所涉風險,並由客戶聲明證券商已派專人解說並於產品說明書上具簽確認。
3、風險預告書應充分告知產品所涉風險之性質與內容,並說明達成證券商所承諾收益率之來源與方式,產品期限若超過一年者,應以年報酬率揭露,並應說明產品之可能最大損失及列表量化分析在不同情境下之可能損益。應加強對非專業小額善意投資人之保護措施,並於風險預告書中告知投資人需承受承作證券商之信用風險。
4、須制定產品售後服務措施。
5、須有定期與不定期教育投資人計畫課程,且不可有不當推銷產品之行為。
(五)申報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將相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量填報於「證券商從事外匯業務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月報表」相關欄位,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總統計後,送本局參考。
二、請 貴中心依「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48條規定,處分證券商停止或終止其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及恢復其業務資格時,均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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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辦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申請書件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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