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7月3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4)新聞發布第156號
訂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為增加銀行外幣資金籌措管道,以及提供企業及個人兼顧資金流動性及收益性之投資工具,本行開放指定銀行(DBU)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外幣NCD),並配合訂定「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以及刪除「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中有關外匯存款不得以可轉讓定期存單方式辦理之規定,並自104年7月31日生效。
「銀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要點」訂定重點如下:
1. 發行面額:以美元10萬元、歐元10萬元、人民幣50萬元及日圓1,000萬元之倍數發行之。
2. 發行期限:一週以上,一年以下。
3. 發行利率:由發行銀行自行訂定(得為固定或浮動)。
4. 發行形式:採無實體發行,並須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5. 買賣交割: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與集中保管結算所帳簿劃撥作業,採款券同步交割(DVP[1])機制。
6. 發行管理:發行銀行應檢附年度發行計畫,向本行申請許可,經許可之發行額度,得於一年內循環發行。
至於外幣NCD之銷售對象,只要為DBU得收受外匯存款之對象均可;發行幣別初期為美元、人民幣、日圓及歐元等四種幣別,未來本行將視市場需求,進一步擴增幣別種類。此外,為提升外幣NCD持有人之資金運用靈活性,亦開放投資人得以本人持有之外幣NCD質借外幣或作為外幣授信之擔保品。
DBU自8月3日起即可依規定備妥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發行外幣NCD,而前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票券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之票券業或銀行業及清算交割銀行,亦得於外幣NCD上線後逕行辦理相關業務。
配合相關機構資訊系統之調整作業及測試,將分成兩階段上線,其款券交割均透過外幣結算平台DVP機制[2]辦理:
第一階段(104年8月31日):DBU可發行固定利率外幣NCD,並透過票券商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第二階段(105年1月4日):DBU可發行固定利率或浮動利率外幣NCD,得由發行銀行透過票券商或自行登錄於集中保管結算所。
本次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之重點,除開放外幣NCD外,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1. 擴增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業務辦理對象:
進一步開放持合法入境簽證之無居留證外國自然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已依規定於DBU開立外匯存款帳戶者,得向DBU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業務。
2. 明定外幣提款機應遵循事項:
明定受理金融卡持卡人以新臺幣帳戶扣款跨行提領外幣現鈔,應於外幣提款機增加操作畫面,提供跨行提領顧客點選是否為非居住民身分別之功能。
本次法規之訂定及修正,外幣NCD之開放可增加銀行外幣資金來源及投資人投資商品多元化之選擇,而放寬外幣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資格,則有助於推展我國財富管理業務,對臺灣金融市場之發展均有正向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