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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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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草案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 6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110號

預告修正「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草案

為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控管,經參酌主要國家作法及我國金融實務,將金融機構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最低流動準備比率)由7%提高為10%,並由按月改為按日計提,說明如下:

一、金融機構實際流動準備比率已遠高於10%

目前全體金融機構按月計提之實際流動準備比率,其平均值已逾30%,且多數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控管之比率高於10%;因此,本行提高流動準備比率查核標準,與金融實務相切合。

二、參考主要國家流動性風險管理,改為按日計提

英國及新加坡等國,均明定金融機構應按日計算是否合於流動性規定之標準。本行為強化對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之控管,爰參考渠等規定,將最低流動準備比率改為按日計提。

三、銀行依較高標準試行之結果尚無窒礙,且於基層金融機構亦屬可行

為因應存款全額保障於99年底退場,本行前於99年9月1日函請各銀行逐日檢視其流動準備比率,如有低於10%之情形,應即通知本行業務局;施行迄今,成效尚稱良好。此外,基層金融機構平均流動準備比率高達40%以上,其比照辦理應屬可行。

四、預留調整緩衝期間

因考量金融機構須修改相關電腦報表程式等,本修正案預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

五、檢附中央銀行公告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調撥科       電話:2357-1372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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