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5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098 號
預告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一、中央銀行研訂「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起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訂非經許可不得辦理銀行間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之新台幣等居間業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明訂「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參與外匯經紀商單一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增修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外國貨幣經紀商申請許可之審查條件,及申請公司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
(四) 增訂外匯經紀商如有其他顯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情事時,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 配合金融監理職權之變更,將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三、各界如有意見,請自預告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四、檢附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交易科 電話:(02)2357-116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