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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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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證券商參與國庫券競標,修正「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暨「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第二十點、第四十點。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0年4月2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100)新聞發布第073號

開放證券商參與國庫券競標,修正「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暨「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第二十點、第四十點。

依本次修正前之「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證券商無法直接參與國庫券競標。

目前債券與票券等固定收益商品之承作已無分際,票券金融公司得辦理債券業務,證券商亦得兼營票券業務,開放證券商參與國庫券競標,可擴大參與投標層面,增進市場競爭,就國庫券之發行應有正面意義。為開放證券商參與國庫券競標,並加強國庫券經售及買回相關作業之風險控管,爰配合修正本行相關法規及電腦系統。本案實施後,預計可參與國庫券競標之證券商達89家。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

(一)修正國庫券發行投標人資格:刪除信託投資公司投標人資格;增訂證券商得參與國庫券競標;為降低交割風險,增訂本行得限制依法受監管或接管之投標單位不得參加投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3點)。

(二)增訂國庫券不足額發行時之相關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8點)。

(三)為加強國庫券標售之風險控管,增訂得標單位違約交割時應支付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1點)。

(四)修正國庫券買回人資格:國庫券買回投標對象由限具票券商資格者修正為與發行之投標對象一致(修正規定第12點)。

(五)增訂國庫券買回得標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之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13點)。

(六)增訂國庫券買回得標單位違約交割時應就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支付百分之十違約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6點)。

二、「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

(一)修正國庫券投標人資格(修正規定第20點)。

(二)修正國庫券買回人資格(修正規定第40點)。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國庫局債券科 電話:(02)2357-107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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