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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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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第257號(修正「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更名為「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 12 月2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257號

修正「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更名為「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一、為配合票據交換所已改制為財團法人,且票信管理新制實施後,該所辦理票據交換及票信管理等核心業務,係依支票存款戶、金融業者及該所間之契約,以及該所業務規章予以規範,爰依現行體制及票據交換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內容要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修正條文第2條)

(二)  規範票據交換所組織型態及設立程序。(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三)  規範票據交換所之運作、義務事項及違規效果。(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3條)

(四)  為強化票據交換所自行處理或解釋所經營業務之功能,以及因應票據交換實務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6條)。

(五)  為控管票據交換清算風險,以及因應票據交換所相關業務事項由該所自訂規範,不再由本行以行政命令規定,爰規定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無法支付交換差額之情形,訂定相關因應機制報本行備查。(修正條文第18條)

(六)  配合本辦法有關「財政部」規定事項業經法規管轄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限,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8條及第26條)

(七)  刪除因配合票據交換所91年11月改制時,為維持其業務運作而修正之過渡條款。(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至第10條、第12條及第22條)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支付清算科     電話:(02)2357-1393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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