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布第228號(預告修正「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 11 月22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9)新聞發布第228號

預告修正「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鑒於各地票據交換所已於91年11月合併改制為單一財團法人,下設台灣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業務,且票信管理新制實施後,票據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及票據信用管理等核心業務,係受支票存款戶、金融業者及該所間所訂契約,以及該所業務章則之規範。爰依現行體制及票據交換實務運作需要,修正「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共2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中央銀行法第32條對本行就「票據交換」及「銀行間之劃撥結算」業務之授權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明確定義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修正條文第2條)

三、規範票據交換所組織型態及設立程序。(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四、規範票據交換所之運作、義務事項及違規效果。(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3條)

五、為強化票據交換所自行處理或解釋所經營業務之功能,以及因應票據交換實務需要,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6條)。

六、為控管票據交換清算風險,以及因應票據交換所相關業務事項由該所自訂規範,不再由本行以行政命令規定,爰規定票據交換所應就交換單位無法支付交換差額之情形,訂定相關因應機制報本行備查。(修正條文第18條)

七、配合本辦法有關「財政部」規定事項業經法規管轄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權限,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18條及第26條)

八、刪除因配合票據交換所91年11月改制時,為維持其業務運作而修正之過渡條款。(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至第10條、第12條及第22條)

檢附上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本行將依規定進行上開修正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支付清算科               電話:(02)2357-1393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03

 

檔案下載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