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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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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16號(訂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 6 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116號

訂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一、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之標準及準備金繳存之比率、繳存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本行爰會商金管會,訂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將於98年6月26日生效。

二、本辦法訂定重點包括:

(一)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繳存準備金之最低標準為新臺幣30億元。

(二)預收款項繳存準備金比率係比照銀行繳存活期存款準備率。

(三)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預收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部分事項準用「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規定。

三、檢附「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4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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