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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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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08號(預告訂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8年 6 月 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8)新聞發布第108號

預告訂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一、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之標準及準備金繳存之比率、繳存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本行爰擬具「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草案」,經會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後,茲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草案預告。請於98年6月15日前向本行業務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二、本草案,全文共計8條,其要點包括: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二)預收款項之定義。(草案第2條)

(三)預收款項繳存準備金之最低標準及繳存比率。(草案第3條)

(四)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辦理預收款項準備金之收存、調整、查核及其他有關事項。(草案第4條)

(五)準備金帳戶之開立及調整。(草案第5條、第6條)

(六)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之準用。(草案第7條)

三、檢附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4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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