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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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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暨其相關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6月29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121號

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暨其相關規定

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同時為強化並落實本行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本行爰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銀行業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券商應注意事項」)及「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下稱「外債申報要點」)等共計四項規章,均訂於本(110)年7月1日生效。

其中「申報辦法」因屬法規命令,其有修正時,依規定應辦理預告,該修正草案前於本年2月3日及6月3日辦理2次預告,預告期各為14日屆滿後,各界均無修正意見;其餘三項屬行政規則,無須辦理預告。

本案四項規章修正內容彙整擇要說明如下:

一、 將電子支付機構及其未來辦理之匯兌業務,納入申報辦法管理:

(一) 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名詞定義及其於業務範圍內受理結匯申報,準用銀行業相關規定(「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3條、第18條)。

(二) 「銀行業應注意事項」第27點有關電子支付機構之結匯規定移列至第28點附表11(「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7點、第28點附表11)。

(三) 配合「電支條例」及其相關子法開放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在臺薪資款項匯款,相關結匯規定納入規範 (「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第28點附表11) 。

二、 強化並落實外匯管理:

(一)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2條)

(二) 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得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個別申報義務人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

(三) 整合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結匯申報管理規範,依其類別訂定應檢附文件供銀行業查驗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申報之規定;放寬民營事業申報外債期限,不限於簽約或外幣資金匯入後15日內。(「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5點及其附表9、「外債申報要點」修正規定第3點及刪除原第2點、第7點、第8點)

(四) 刪除有關原先利用「申報辦法」所定每年得逕行結匯之金額結購,再結售者,不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規定。(「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2點、「券商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3點)

三、 持續簡政便民原則:

(一) 放寬在臺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外籍公司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之結匯申報,銀行業於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即可受理,無須再經央行核准。(「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第5條、第10條、「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5點之1)

(二) 銀行業受理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自己名義辦理外籍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之結匯申報,放寬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結匯金額逾10萬美元者,無須再經央行核准。(「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5點)

(三) 放寬僑外股本投資之撤資或專撥在臺營運資金之撤回,清算人及主管機關核准函所載之國內代理人皆未能辦理結匯申報時,應由其僑外投資人或外國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中華民國境內代理人以該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辦理申報,無須向本行申請核准。(「銀行業應注意事項」修正第24點附表1)

附件列表:

1.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2.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第24點附表1及附表4、第25點附表9、第28點附表11、第29點附表12 (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3.修正「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4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4.修正「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 (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275、1198

                        外匯局資料科                          電話:(02)2357-1093、1223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1100629附件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條文ODT
  • 1100629附件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 1100629附件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1100629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ODT
  • 1100629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1100629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 1100629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對照表(表1、4、9、11、12)PDF
  • 1100629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後附表(表1、4、9、11、12)PDF
  • 1100629附件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14點修正規定ODT
  • 1100629附件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14點修正總說明PDF
  • 1100629附件3-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14點對照表PDF
  • 1100629附件4-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修正規定ODT
  • 1100629附件4-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修正總說明ODT
  • 1100629附件4-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修正對照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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