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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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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窗口制度

發布日期:

貼現窗口制度簡介

一、貼現窗口制度的意義

貼現窗口制度為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申請各項融通的機制。現行的運作機制係根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九條及「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運作,凡是在中央銀行設立存款準備金帳戶的銀行,可以經由貼現窗口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融通的方式包括重貼現、短期融通及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信託投資公司也準用短期融通及擔保放款再融通規定。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出現資金短絀時,可透過貼現窗口制度給予資金融通,因而為金融業者資金來源的最後貸款者(lender of last resort)。茲逐項說明於后:

(一)重貼現

銀行可將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或商業本票等合格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重貼現。上述的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與商業本票等應為公民營生產事業依據實際交易行為而產生。重貼現的期限以票據的到期日為準,但工商業票據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天,農業票據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重貼現利息的預扣,依中央銀行公告的重貼現率計算。隨著經濟體系愈趨複雜,認定各種票券是否具有實質交易基礎也更加困難,而且也往往緩不濟急。因此,在實際運作上銀行較少以重貼現的方式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

(二)短期融通

銀行須檢附重貼現的合格票據、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發行的定期存單或其他經中央銀行同意的有價證券為擔保品,申請短期融通,期限不能超過十天。如果符合中央銀行規定的特殊情形,銀行可免提供擔保品,但應檢附在中央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內付款的本票。在短期融通利息的計算方面,若提供合格擔保品,按融通當時中央銀行公告的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若未提供合格的擔保品,則按融通當時中央銀行公告的短期融通利率計算。銀行申請短期融通的金額,每月平均不得超過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的10%。如果超逾限額,則逾限金額的利息改按中央銀行公告的短期融通利率1.2倍計算。銀行若連續兩個月均向中央銀行申請短期融通,自第三個月起利息改按中央銀行公告的短期融通利率1.2倍計算。一般而言,銀行向中央銀行貼現窗口申請的融通,大多以其所持有的中央銀行定期存單為擔保,辦理有擔保的短期融通。

(三)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銀行因承做政府核定並經中央銀行同意的放款、或配合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承做的放款、或有緊急性資金需求並經中央銀行同意者,可以中央銀行同意的有價證券或存款準備金乙戶為擔保品,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該項融通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60天,利息依融通時中央銀行公告的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若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可酌予減碼。

二、中央銀行貼放利率的調整

貼放利率係由中央銀行訂定,具有宣示的作用,這類利率也可稱之為中央銀行利率。在經濟景氣過熱時,中央銀行可調高中央銀行利率,在景氣不振時,則可調降中央銀行利率,以對外界宣示貨幣政策的取向,並引導市場利率上升或下降。中央銀行也會反映貨幣市場利率的變動而調整中央銀行利率。

參考連結:央行貼放利率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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